談天說地 ✐2008-02-01


真實的見證

亞谷

 

  在許多基督徒特用語詞中,其中一個是“見證”。
  你我都知道,“見證”是來自法律語詞。請想想看,在哪個宗教,這樣的注重見證?
  談空說玄,自然用不到見證。莊子說的鯤鵬,自然不是可以證驗的動物學。講虛道幻,捕風捉影,也用不到見證。只有真實的宗教,才如此看重見證。比如:道家傳統稱“老莊”,一般認為創始於周室史官的老聃,就是孔子向他請教禮的那位學者;後人以他為李耳;胡適卻考據以為應該是莊在老先,這樣該是“老子”另有其人。不過,這並沒有關係,並不影響其學說,大多數的讀者,所讀的在其書,根本就不曾在意考證。佛典中許多數字,地名,也都不需要經過考證,只可當意喻來讀,引起爭議的可能性不大。
  但基督教的中心是基督。記述使徒行傳的路加,說到自己所作福音書中,是“論到耶穌開頭一切所行所教訓的。”(使徒行傳1:1)行在言先,必須有其人的存在,才可以有行的史實和教導。
  在聖經的篇頁中,有教訓,其絕大部分,是講到史實:世人犯罪,神預備了救恩,引領祂的贖民出埃及,到進入迦南,並人的悖逆,和神的恩典。這是舊約記述的重要題旨。
  詩篇第六十六篇,說到:

  “你們來看神所行的。”(詩篇66:5)
  “你們都來聽,我要述說祂為我所行的事。”(詩篇66:16)

  聖徒讚美傳揚的中心,是神所行的;當然,必須是具體的事實,才可以叫人“來看”,“來聽”。
  前面說:“神所行的”,是一般人都看得到的;因此,神指示以色列說:“你們是我的見證,我所揀選的僕人。”(以賽亞書43:10,12)又說:“你們不要恐懼,也不要害怕。我豈不是從上古就說明,指示你們嗎?並且你們是我的見證,除我以外,豈有真神嗎?誠然沒有磐石,我不知道一個。”(以賽亞書44:8)這是說,神選召以色列的目的,不僅是要他們認識祂,事奉祂而蒙福,更是要他們向不認識神的列邦見證。
  但還有“為我所行的事”,則只是為個人的,如:從前在罪中的悲慘情形,如何因信耶穌基督得赦免,神如何聽我的禱告,向我施慈愛,都屬於個別的經歷。這不是要榮耀自己,說自己怎樣好,怎樣成功,是專講神在他身上的奇妙工作。從死在罪惡過犯當中,蒙恩活過來;“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以弗所書2:10)

見證的對象

  見證甚麼呢?見證必須是事實,實實在在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祂的生活行事,不僅是講論教導;而是祂在十字架上,代替世人的罪受死,復活,完成救贖,使信的人得着赦罪的恩典。
  使徒彼得在五旬節的首次講道,是公開宣告:“這耶穌,神已經叫祂復活了,我們都為這事作見證…故此,以色列全家當確實的知道,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神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使徒行傳2:32,36)彼得不是見證聖靈充滿,不是講他自己如何蒙召,奉獻,行過甚麼異能,以及因主的名“就是鬼也服了我們”(路加福音10:17);也不是講自己的失敗並悔改。總而言之,他見證的唯一中心,是復活的耶穌基督。
  神藉使徒彼得和約翰,行新約教會的第一件神蹟,叫一個生來瘸腿的人復健;彼得說:“金銀我都沒有,只把我所有的給你:我奉拿撒勒人耶穌基督的名,叫你起來行走!”(使徒行傳3:6)他這樣宣告的意思,等於是見證說:“我們代表耶穌!”
  接着,眾人擁擠來看神蹟,彼得就見證說:“你們殺了那生命的主,神卻叫祂從死裏復活了;我們都是為這事作見證。”他並且說,耶穌就是摩西所說:“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們興起一位先知像我”的那特定的先知;就是神立約應許:“地上萬族都要因你的後裔得福”專指的那位後裔。(使徒行傳3:15-26)
  這見證,必不容許有任何偏差:“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着得救。”(使徒行傳4:12)

見證的條件

  復活的耶穌基督,吩咐祂的門徒說:“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你們就必得着能力,並要在耶路撒冷,猶太全地,和撒瑪利亞,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人﹞。”(使徒行傳1:8)
  主所要的是“見證人”。
  耶穌基督復活升天以後,教會第一次大會的議程,就是選舉“立一位與我們﹝使徒﹞同作耶穌復活的見證﹝人﹞。”(使徒行傳1:22)
  教會揀選的是“見證人”。
  可惜,今天教會,常把“作見證”的重點放在“作”上面。像逢場作戲一樣,一作起來,就不注重事實,更忘記了對象是耶穌。可憐,可怕,許多的“見證”節目,成為榮耀自己,誇張,以至謊言,完全脫離控制。這樣,成篇累牘的書出版了,冗長無盡的講說,都算是作“見證”,其實,只是類似見證,既無所見,也不能給人看見甚麼,證明甚麼,絕不合基督徒見證特有的定義。
  如果我們正確認清,基督徒的責任,是作基督的“見證人”,就不會偏失目標,無的放矢了。
  知道了為何見證,還要有見證的條件。
  說到見證的條件,首先在於其人的可信。聖經說:“誠實見證人,不說謊話;假見證人,吐出謊言。”(箴言14:5)
  在法庭上,要用許多時間,盤問,確定見證人的品格。
  使徒保羅事奉神,盡心盡力,傳揚福音。他能夠說:“神既然驗中了我們,把福音託付我們,我們就照樣講,不是要討人喜歡,乃是討那察驗我們心的神喜歡。因為我們從來沒有用過諂媚的話,這是你們知道的;也沒有藏着貪心,這是神可以作見證的。”(帖撒羅尼迦前書2:4-10)使徒保羅不是誇自己好的人,可見見證人的品格,有多麼重要。
  見證人要二人以上。律法規定“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才可定準;同時,假見證人要負責任(民數記35:30;申命記17:7,19:16-18)。
  耶穌在世工作,差遣門徒兩個兩個出去,宣告天國的福音,是依舊約見證的條例。新約教會,在原則上依循此例。
  今天,在教會事工上,無論如何有恩賜的領袖,也應該有一起負責的同工,在屬靈方面可以互相勉勵,扶持,共同交帳。這也是見證的條件。
  願我們再思見證的意義,作基督耶穌的好見證人。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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