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文學
(西元前221年--西元前189年)


《關於樂府》

  
  第一節:關於樂府

  什為是“樂府”為它的涵義是有演變的。兩漢所謂樂府是指的音樂機關,樂即音樂,府即官府,這是它的原始意義。但魏晉六朝卻將樂府所唱的詩,漢人原叫“歌詩”的也叫“樂府”,於是所謂樂府便由機關的名稱一變而為一種帶有音樂性的詩體的名稱。如《文選》於騷、賦、詩之外另立“樂府”一門;《文心雕龍》於《明詩》之外又特標《樂府》一篇,並說“樂府者,聲依永,律和聲也”,便都是這一演變的標誌。六朝人雖把樂府看成一種詩體,但著眼還在音樂上。至唐,則已撇開音樂,而注重其社會內容,如元結《系樂府》、白居易《新樂府》、皮日休《正樂府》等,都未入樂,但都自名為樂府,於是所謂樂府又一變而為一種批判現實的諷刺詩。宋元以後,也有稱詞、曲為樂府的,則又離開了唐人所揭示出來的樂府的精神實質,而單從入樂這一點上出發,是樂府一詞的濫用,徒滋混淆,不足為據。
  樂府一名,最早見於漢初,惠帝時有“樂府令”,但擴充為大規模的專署,則始于武帝。作為一個供統治者點綴升平、縱情聲色的音樂機關,漢樂府的任務,除了將文人歌功頌德的詩製成曲譜並製作、演奏新的歌舞外,它不同于後代的一個最大特點,或者說一項最有意義的工作,便是採集民歌。《漢書·禮樂志》說:“至武帝定郊祀之禮,……乃立樂府,采詩夜誦。”所謂采詩,即采民歌。同書《藝文志》更有明確的記載:
  自孝武立樂府而采歌謠,於是有趙、代之謳,秦、楚之風,皆感於哀樂,緣事而發,亦可以觀風俗,知薄厚雲。
  這件事,在文學史上也是有其重要意義的。白居易說:“周滅秦興至隋氏,十代采詩官不置。”(《采詩官》)其實,和周代一樣,漢代也是采詩的。而從上引文獻,我們還可以看到當時采詩的範圍遍及黃河、長江兩大流域,比周代還要廣。兩漢某些頭腦比較清醒的統治者較能接受農民大起義的歷史教訓,也頗懂得反映人民意向的民歌民謠的作用,經常派遣使者“使行風俗”“觀納民謠”,甚至根據“謠言單辭,轉易守長”(《後漢書·循吏傳敘》)。這種政治措施,說明當時樂府采詩雖然為了娛樂,但也有作為統治之借鑒的政治意圖,即所謂觀風俗,知薄厚;而在客觀上也起了保存民歌的作用,使民歌得以集中、記錄、流傳。
  據《漢書·藝文志》所載篇目,西漢樂府民歌有一百三十八首,這數位已接近《詩經》的“國風”,東漢尚不在內,但現存的總共不過三四十首。最早見於記錄的是沈約的《宋書·樂志》,郭茂倩編《樂府詩集》有所增廣。郭氏將自漢至唐的樂府詩分為下列十二類:(1)郊廟歌辭,(2)燕射歌辭,(3)鼓吹曲辭,(4)橫吹曲辭,(5)相和歌辭,(6)清商曲辭,(7)舞曲歌辭,(8)琴曲歌辭,(9)雜曲歌辭,(10)近代曲辭,(11)雜歌謠辭,(12)新樂府辭。這個分類很全面,也系統。漢貴族樂章載在“郊廟”一類,全是文人所作,其中惟《郊祀歌》的某些作品有一定的藝術價值,如《練時日》之創為三言體,《景星》等篇之多用七言句,《日出入》之通首作雜言。漢樂府民歌則主要保存在“相和”、“鼓吹”和“雜曲”三類中,相和歌中尤多。在音樂上,這三類也各具特色。相和是美妙的民間音樂,所謂相和,是一種演唱方式,含有“絲竹更相和”和“人聲相和”兩種意思;鼓吹曲則是武帝時吸收的北方民族的新聲,當時主要用作軍樂;雜曲只是一種聲調失傳的雜牌曲子。在寫作年代上,郊廟歌辭中的《房中歌》最早,為高祖唐山夫人所作;鼓吹曲辭中的《鐃歌十八曲》是西漢作品;相和歌則大部分為生在東漢,其中題為 “古辭”的,幾乎全是“漢世街陌謠謳”;雜曲年代最晚,已出現不少文人的五言作品,可以看出民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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