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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天說地 ✐2005-06-01


石版與心版

異翠

 


Roy Moore

  美國阿拉巴馬州的法官慕爾(Roy Moore),是一位公正得公眾愛戴的法官。在他的法庭牆壁上,懸挂着一塊小木牌,上面刻着“十條誡”。他對那木牌有感情上的牽繫;因他以為那是他品格的準則。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簡稱ACLU),是個專與基督教找麻煩的組織,控告慕爾法官違犯“宗教與政治分離”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又因為抗辯的訴訟費用甚高,案中生案,進而控告慕爾接受捐助帳目不清。從1995年,纏訟不休,但二項控案都佔不了上風。慕爾並且當選為阿拉巴馬州的首席法官。

  2001年,慕爾首席法官,為表明自己信仰神,並以為“十誡”是法律的基本,把木牌變為磐石;將一座重5,280磅的花岡石碑銘,放置在阿拉巴馬州司法大廈正廳,上面刻着十誡,前面是引自“獨立宣言”中的話:“法律〔源於〕自然和自然的神”,並其他名言。
  ACLU氣憤至極,與另外兩個組織,美國人聯合維護政教分離(American United for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及南方貧窮法律中心(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向聯邦法庭提出控告。
  2003年七月一日,聯邦第十一上訴法庭的三位法官,裁定十誡必須移去。慕爾不服判決,拒絕移去碑銘;經判定違法,以至被迫去職。
  他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竟拒絕受理。慕爾矢言繼續抗爭;再向最高法院重新提出上訴中。

憲法第一修正案講甚麼?

國會不可制訂法律設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動的自由;或妨害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訴願。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上面的修正案全文,並沒講到“教會”,“政府”,也未曾提到“分離”。只是限制國會,不可設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動(那是鑑於英國政府的設立國教會,限制非國教會聚會);接下去,是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確定人民集會請願的自由。整個修正案條文,都是保護人民的權益,並沒甚麼“分離教會與政府的牆”,簡直是無中生有!
  那麼,這樣的解釋,是哪裏來的呢?是由於後來的法官,硬把另外的意思,給解釋進憲法裏面,說是憲法修訂案如此說的。以後,不缺乏別有用心的人,再延伸以附合自己的意思,用以反對教會。
  弊政和暴政,源於壞的語意學。

十誡有甚不妥嗎?

  石版律法,是指明人的責任,違背這些律法的就是罪。
  世界上許多國家,政府,和司法界,都承認十誡是古老的法律來源。儘管那些國家不一定是猶太教或基督教,但不能改變歷史的事實。正如司法大廈上,或政府機關,也有陳列代表公義的女性雕像,並沒有誰去敬拜,連真相信法律的公義,都是罕有的事,雖然是好事。
  石版的律法,是神藉摩西的手,傳給以色列人的,顯然沒有發生多大的作用。司提反在對猶太人的陳詞中,公開說:

“你們這硬着頸項,心與耳未受割禮的人,常時抗拒聖靈!你們的祖宗怎樣,你們也怎樣。哪一個先知,不是你們祖宗逼迫呢?他們也把預先傳說那義者〔耶穌〕要來的人殺了;如今你們又把那義者賣了,殺了。你們受了天使所傳的律法,竟不遵守!“(使徒行傳7:51-53)

  這是從何烈山承受律法,二千年來的總結論:人不能守律法的歷史。不過,律法是道德的標準,能夠使人知道“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馬書7:18)換句話說,使人知道當盡的責任,知道甚麼是當作的“立志為善”。使徒保羅這樣寫,是他自己痛苦的經歷;但他知道甚麼是善,就是律法的功能了。像每個城市都有人違反交通規則;無論如何,總比全沒有交通規則,沒有紅綠燈好得多。

承認神的名

  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意義,如果不是別有用心加以曲解,所說的是人民有敬拜神的基本權利。今天那些動輒興訟,阻礙人民承認神存在的,恰是跟此原則相反。那些以維護自由為名的,正是破壞憲法的人。
  現在有的美國人,不僅不願有律法,更不願承認有設立律法的神;他們以為自己有權利,不願聽到看到神的名。既然沒法否認神的存在,不承認神的名也可以使他們暫時心安。
  說到承認神的名,在獨立宣言上承認神的名;憲法的“前言”說到“賜福”,當然是表示有賜福者;錢幣上印或鑄有神的名;總統就任時奉神的名宣誓,祝福;國會集會,如此承認;以至法庭開始的時候,也說“願神護佑”。這些事實,都不能使反對的人明悟。

心版律法的需要

  十誡並不曾教化以色列人順從神。所以需要耶穌基督用自己的血另立新約,藉聖靈感化人皈信。
  使徒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說:

“你們明顯是基督的信,藉着我們修成的;不是用墨寫的,乃是用永生神的靈寫的;不是寫在石版上,乃是寫在心版上。”(哥林多後書3:3)

  教會所應該注重的,不僅是為陳設宗教標識而爭,更應該積極傳揚福音;好在美國和大部分地區,還沒有誰來干涉教會這樣作。但沒有人能保證將來不會那樣。
  如何把福音寫在人的心版上呢?當然不是靠投票主義,不是靠爭取立法。
  惟有靠聖靈的大能,改變人心,才可使新人成為薦信。
  今天世界各地,建立許多的碑銘,如:廢除奴役制度,改良監獄,醫藥的進步,護士服務,紅十字會,以至設立學校,救濟貧苦,沒有誰可以否認,都標識着福音的貢獻。
  求主感動教會,着重福音的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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