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3
半個世紀前,美國南方亞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監獄,有個黑皮膚的女犯人,編號“7053”。
她的名字是露撒.帕克斯(Rosa Parks, 1913-2005)。
Rosa Parks
她犯了甚麼罪?
1955年十二月五日,帕克斯登上了公共汽車,坐在前排座位:那原是給白人坐的。
一名白人來了。
那個微小的黑婦人,一名縫衣工,堅持不肯起立讓座。
她買了票,先登車,就坐在那裏;除非她願意起來,沒有誰能強叫他起來。事情就是這樣簡單。
不過,那時的情形並不簡單。南方各州,有種族隔離的法律:坐巴士,黑白分座;進餐館,黑白分區;用廁所,黑白分明;到埋葬入墳墓,還是黑白分離;只有天堂地獄,不是黑白分開的。
這是當時南方的生活方式。雖然,打過了一場內戰,黑奴被解放了;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申明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的平等保障(1868年);憲法修正案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投票權利不因種族,膚色不同而差別(1870年)。憲法修正,並沒有改變州立法;石版是的律法,並沒有寫在人的“心版”上。那只是紙上具文,南方實際上施行的是:“平等”,但隔離。
露撒.帕克斯違反了隔離的法律,遭逮捕,受審訊,被判入獄。
Martin Luther King, Jr.
本來這只是平常事,事過該被忘記了。但有不平常的人。
馬丁路德.京恩(Martin Luther King, Jr.,1929-1968)博士,是當地浸信會的青年牧師。他覺得這是社會的不公義,領袖黑人遊行抗議,集體拒絕搭乘公共汽車,達381天。最後,公共汽車公司屈服了,牢不可破的分離政策破除了。
京恩牧師領袖黑人,展開了民權運動。他效法印度的聖雄甘地,採取非暴力抗議的方式;諷刺的是,這不是抗議外國的統治,而是抗議本國人民不平等的待遇。
原來人的罪性,是要比別人高。不過,不是經過公平的競爭,而是想辦法抑低別人。膚色種族的不同,構成歧視,就會使自己覺得比別人高。如果能用教育,用法律,用錢財,達成抑低別人的目的,就可以作為“成功”而自豪了。
那個微小的黑婦人的行動,就是阻止歧視,戳破白人虛驕的觸發點。她成了反歧視,爭取民權運動的典型和創始人。
一個偶然的機會。她持定原則,不退讓,如聖經所說的,“站在破口防堵”,使他成為“巨人”。
今天,在美國有色人種能站起來,敢於反對歧視,看得見自己的權利,進而影響世界,是因為站在這“巨人”的肩上,所以看得遠。
2005年十月二十四日,露撒.帕克斯以九十二歲高齡,在底特律家中逝世。
她遺體的棺柩,運送到華盛頓,在國會大廈的穹頂下,接受千萬群眾的瞻仰。她是第一名黑人婦女得到這樣隆重禮遇:那是林肯總統,和對國家有貢獻的偉人,首長,所躺臥過的地方。她也身為其中之一。她當之無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