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論VS進化論
探討人的已知,未知與應知
台灣一位重要的領袖近日出席一次會議,致詞時曾提到一處頗值深思的經文:
“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甚麼,按他所當知道的,他還是不知道。”
旨哉斯言!此語出自使徒保羅,載於新約聖經哥林多前書第八章第二節。這話說得好,極具哲學與神學的深度。保羅講此語的背景,應是着眼當時側重知識與哲學的希臘社會。此語的主旨為“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哥林多前書8:1)
霍金
傅盧
前些時新聞報道,天主教宗方濟各在“聖座科學院”主持榮退主教本篤半身像落成典禮時向觀眾表示,“大爆炸論”與“進化論”並不違背“創世論”的觀念。此語一出,教會的信徒紛紛表示關切,許多基督徒對教宗的言論感到困惑不解,而教宗方濟各至今亦未再作進一步說明,其言論遂成為議論的焦點。
早在六十年前教宗庇護十二世便想邀請“大爆炸論”的創始者勒梅特爾(Georges Lemaitre, 1894-1966)就這個議題進行公開辯論,但卻為勒梅特爾拒絕。
由於教宗方濟各未再作進一步說明,各方便生出許多疑慮,但方濟各發表此項談話時,老神在在,猜想他絕不會發言違背天主教一貫主張的“創世論”立場。他說的“大爆炸”,不違背“創世論”,應可理解為上帝當初創造宇宙中的一環微小的過程。舊約創世記中,記載神在五天內創造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目的是要諭知人類,世界是為人而創設的。創世記並非一卷科學紀實書,當然更不是創世教科書。神的目的只是要告訴人,神創世是為了“愛世人”,這才為天父上帝的目的,也為聖經的主軸與中心。
達爾文(Charles Robert Darwin, 1809-1882)發明之“進化論”(Theory of Evolution)中,所主張的“物競天擇”(natural selection),認為動物在生存環境中,會產生變異之說法,有些也應與“創世論”不相抵觸,所謂“用進退廢”(use and disuse)是生物生存的一種現象,如深海與黑淵中的魚類無目,因不需用眼睛,才退化到無目(神初造時,皆應有目),這種情形連人類也不能例外;神所創造的人是要工作的,當初神便指示亞當:“耶和華神將那人(亞當)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創世記2:15)並非要他在伊甸園中閒置,而且亞當的工作還十分繁重,這才是神所創造的正常人。如果一個人不努力工作,好吃懶做,當然要成為廢人,也是極其自然的,所以“進化論”此論點便可接受,但決非極端“進化論”,主張人是由低級動物,逐漸進化才成為高級動物的人,這種謬論絕對非“創世論”所能接受,因此種論述已完全違背了人受造的事實,而且同時也反證“進化論”之謬誤,因目前世界上還有不少猿猴與猩猩,何以牠們不再進化為人?事有湊巧,不久前,美國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上刊出了一則趣聞(2014年12月4日),標題為“黑猩猩爭人權敗訴,法官:“牠不是人”這樁為黑猩猩爭取人權的訴訟,是由“非人類權力計劃”(The Nonhuman Rights Project)的律師懷斯(Steven Wise)向紐約地方法院提出,要為人豢養的一隻黑猩猩湯米(Tommy)爭取人權,指出由紐約上州富頓郡的維爾(Glover Ville)單獨圈養在籠中之不當,應將其放生,認為湯米具有“法定人格”(Personhood),但被地方法院拒絕。懷斯律師再上告紐約上訴法院,他認定黑猩猩當下之生活條件,類似一個人被單獨非法囚禁。懷斯認為黑猩猩具有人的素質,也應擁有基本人權,包括不應被禁錮的權利。但二審上訴法院表示,把動物當人看待,史無先例,更無法律依據,故三位上訴法官一致拒絕予黑猩猩以人權待遇,再遭駁回(此案二審即為定讞)。按美國法律最着重人權,如遇到重大案件,法官也不能作決定,要陪審團投票才可判定。幸而黑猩猩案未涉重大人權,否則如陪審團的成員多為“非人類權利計畫”成員,判決或可改觀。但這則有趣的判例,應是打了“進化論”者重重的一記耳光。因極端進化論者認為人都是由低級動物逐漸進化而成,而動物中最接近人類素質者,即為猩猩,故認為猩猩,猿猴皆應為人之遠祖,如此理論非虛,則何以今日的猩猩仍為動物,而無法再進化為人,進化論者能找到一個合理的答案嗎?
創世記中所記載的神造天地宇宙萬物,只是要給人一個舒適的生存環境,皆非創造之重點,神在完成宇宙萬有創造之後,最終才創造了原人亞當(創世記2:7),神創造宇宙萬有時,皆憑祂一句話“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創世記1:3),但神造人卻非僅說一句話,而是用泥土為素材,且是按神自己形象所造(創世記1:27)。造成後,還要向人的鼻孔中吹一口氣,使人成為有靈的活人。故神對人的創造是特別重視的,人比一切動物更尊貴。原人亞當在被造成之後,體能,智力均已完備,當然不需要再逐漸進化。原人亞當,即具有超越的智力,有一事可以佐證;神所造成的各種飛禽走獸,均未給以名稱,神是要亞當給這些動物命名,這便是最原始的“命名學”。如亞當無超然的智慧,怎能將天地間的一切活物命名,所以原人的智慧,在初造時便已全備,用不到逐漸進化。人在科學上的一點點微末成就,是靠歷來人類經驗的累積,絕非今人比古人更聰明。
遠古之人在文,哲學術上的成就,今人多望塵莫及;中國在數千年前的思想發展,早已大成,今人努力學習,還不一定能明瞭。老,莊時代哲人輩出,即二千餘年之前的孔,孟之學,至今也無人能及,他們的思想今天還能光耀世界。
人的聰明才智,可界定為三級,即基督所說的“按才幹授銀子”比喻:有人授以五千,有人授以二千,有人授以一千(馬太福音25:14-30);亦即孔子的分類:上智,中庸與下愚;或孫中山先生講的“先知先覺,後知後覺與不知不覺”;但聖經中講得更清楚:人之才智皆由上天賦予,不需進化。而“物競天擇”的法則,亦為神在創造時早已設定,因神不僅為天地萬物的創造者,祂也是世界的管理者。無神論者,傅羅便因發現了宇宙之精確調節等,才嘆服而篤信創造的有神論。
科學家以絲毫微末發現,而沾沾自喜,正如坐井觀天之蛙,所能看到的不過井的周邊。人到今天仍不能完全了解自己的身體(人的身體如同一個小宇宙),又怎能了解宇宙創造的祕密。
觀紐約上訴法院,對黑猩猩的判決:“牠不是人”,應予那些仍在進化迷霧中摸黑的論者,以當頭棒喝!
再回歸保羅的智慧箴言:“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了甚麼,按他所當知道的,他還是不知道。”進化論者以為自己知道了些甚麼,其實幾乎是一無所知。人應當知道的是上帝創造了這個美好的世界,為表示神深愛着世人,而那些無知的進化論者,正是神所深深疼愛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