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斯有權
不可殺人
人權是重要的事,絕不應該止於口號。不過,不是最重要的事。優先的是人命,有人的存在,才可有權,用權。這道理再明顯不過,連小孩子都懂得。
近來美國最高法院的九大法官,以六對三的多數,通過“禁止墮胎”,這是自Roe v. Wade半個世紀前,“墮胎合法”以來,保守派的勝利。說來應算是好事。
聖經關於墮胎律例
在聖經中,找不到人工墮胎的紀錄。因為古人遵守神的訓示,看生命為神聖的,沒有那方面的考慮,也沒有討論。只有傷害導致墮胎的刑罰,視為嚴重的刑事案件。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別無傷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出埃及記21:22,23)
這可見神看生命有多麼重要。因為胎兒就是孩子,具有生命,“墮胎”的翻譯,就簡單是“孩子出來”。“別無傷害”一語,自然是指對母體的傷害已經成為事實,包括對於孩子的傷害—輕傷賠償,重傷致死則抵命。至於故意殺害,是不可想像的事,自以殺人例判刑;因為生命就是生命,既然不是人能夠量度,並沒有依年齡差別量刑的事,分別幼,少,青,壯,老,階級,那可糾結煩瑣了。
近年法律上,還有消除死刑的傾向—對於作奸犯科的惡行,不判死刑;對於無辜的嬰兒,反為了方便,予以殺害!世上還有如此不人道,倒行逆施的事情嗎?
墮胎便於性亂無制
拉丁文Fetus或Foetus,實為幼嬰。拉丁文已經成為死文字,特別在美國,尤罕有人用;只有用於掩蓋殺嬰。
墮胎實際就是殺嬰。在上世紀,成為光天化日下的行為;本來是暗巷背人的醜事,打胎醫生絕不敢列為正當收入,因為末世人的淫慾—由任意離婚,進入更惡劣的性放縱結果,而有不負責任殺嬰,抹殺證據,顯示道德低落。
墮胎的“合法化”,促成加速的道德敗壞。
聖經記載惡名昭著的“婚外情”案例,是大衛與拔示巴事件。串連設下陰謀,以致勇士烏利亞的死亡,就是因為涉事的人物,沒有卑劣,不負責任,還沒考慮到墮胎殺嬰的地步(撒母耳記下11:14-18)。雖然不幸導致多人死亡,到底沒有淪至法紀顛倒。
人權不能代替神權
墮胎可以今天非法,明天“合法”,涉及行動的人,因為盈利事業,並沒有改變。立法的人員,是群眾票選出來的;業者可以影響群眾,透過立法人,立法改法。如果忘記摩西頒佈石版律法的是神,律法不代表道德,則惡法不如無法。
人容易改變,人的法也容易改變;惟神永不改變,祂的話永不改變。不過,要記得,人永不能推翻神的統治。祂的話,祂的法則,安定在天直到永遠。
因為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
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
耶和華是我們的王;
祂必拯救我們。(以賽亞書33:22)
最基本的法則,是生命有尊嚴的,絕不容任意摧毀。墮胎是殺害生命的一種,但所殺害的是無辜的幼嬰!
即使單從生物的觀點,那些幼苗的發展潛力,是不可估量的,也該覺悟是一種巨大,無可補償的社會浪費。
生命可貴不是數字
上世紀的美國政客,把人命當作轉項移用,以為反墮胎每年節省幾十萬人命,可用以作謊言侵略伊拉克損耗,像轉賬開支。又把人命當作結算的賬項收支兌消—憑優越武器,殺害幾十萬敵人,己方僅犧牲上萬人,可以誇稱盈利。還有個方法,是改換立項名目—戰爭損耗的人數,只包括前線搏殺的陣亡,其餘如死於交通意外,友好火力誤殺,疾病死亡,自殺,內鬥死亡等,都不算戰死,以減低己方損耗數字,作為光榮的“維護人權”必要開銷!
人之不存權將焉屬
殘暴惡劣的政權,不論其為納粹,或反納粹;不問其用滅種,用私營搶劫,用集體侵略,用販武器,代理人戰爭,用墮胎,用安老;名義或有美惡,手段容或不同,用一種方法,另種名義,或多種花樣;積極的行凶,或消極的見死不救,任瘟疫,饑荒吞噬人命百萬;殺人害命,就是殺人害命,實質上並沒有分別。事實顯而易見,終止人的存在,再高唱人權,是諷刺,是最邪惡的罪行!
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必須尊重,不容殺害。猶太人有話說:“殺害一人,就是殺害全世界!”
保存人的性命,是最高的原則。不要空口喊人權,作為騙人的口號。
人之不存,權將焉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