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天說地 ✐2023-01-01

至尊的誡命

于中旻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馬書13:8-10)

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雅各書2:8)

常會有人問說:“基督徒是否需要守律法?”這可是個很大的問題。最簡單的答覆:“基督徒當然得守律法,否則豈不成了無法之人?但絕不是靠行律法得救!”
  有一名律法師,來試探主耶穌基督,主如此回答: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馬太福音22:37-40)

這“總綱”,就是一切都包括在內,是簡明可行的,沒有再詳釋辯解的必要—只有“要顯明自己有理”的人,才再喋喋不休。自己“有理”是何等的理呢?是“不去行”的理。耶穌耐心的照法律的規格,給他說明得非常清楚;最後下了斷語:“你去照樣行吧!”(路加福音10:25-37)
  既然解釋清楚了,就再沒有迴旋的餘地-耶穌肯定那是總綱,不僅是當行的,也是不可不行的;而且“總綱”的意思,是包括以下有許多的細目,不必備列,都在當行的之內。耶穌給眾人和門徒講解文士和法利賽人,有“不良於行”的問題。他們講得不錯;“坐在摩西的位上”,條分縷析,頭頭是道;可惜,只是能說,不能行。
  不過,我們不能忽略主耶穌的吩咐。主吩咐:“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馬太福音23:3)並非不常見的現象—有些信徒,遇到了自命“信仰純正”的人,就見而厭之,先爭辯起來;然後,有了充分的藉口,一筆抹煞,完全拒絕。耶穌說的正好相反;先要完全的接受-“都要”,律法所禁止的,謹守;規定的,遵行。
  這是唯一的好辦法!先確定自己盡到了律法的責任,如果仍然以為有辯論的必要,再進行辯論;如此,可以有立足的餘地。耶穌在下面繼續說:“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
  所差在哪裏?律法對你的要求,必須得實行;就如國民有納稅的義務,你是納稅人,不能因為別人不納稅,你就拒絕繳稅;也不能因為政府官僚懶惰,或發現有浪費,自己就不盡義務。那麼,對於律法的要求,該謹守的,不能守;該遵行的,有困難,又該如何?
  法律的要求,同私慾的要求,有基本的衝突。
  一是禁慾。想辦法捆綁私慾,是不少教門的方法,有英雄式的苦行,還頗能吸引人。他們教導,“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歌羅西書2:22,23)
  一是縱慾。基督告訴信祂的猶太人,作門徒:“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翰福音8:32)可是許多人斷章取義,就如美國的大學,可以看見牆壁上大書這幾個字;“自由”也就從那裏泛濫不可收拾!原因是誤解自由,誤用自由,放縱情慾。使徒的勸勉:“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加拉太書5:13)
  一是藏慾。有個真實的比喻:“人若懷裏搋火,衣服豈能不燒呢?”(箴言6:27)把火藏在懷裏,當時沒有人看得見;但終於聞得見焦味,冒起煙來!剩下的辦法,是撕開宗教外衣,除去遮蓋,露出本相,顧不得羞恥,逃命要緊。身或免於敗,名則難免裂的結局。
  正確的道路,應當是脫慾。因為慾根深植,惟死才可以脫債。因此,必須在罪上死,在義上活。


Photo by Vlad Bagacian

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羅馬書6:5-8)

可見“受洗歸入基督”,不只是儀式,應該有新意識。使徒又說: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捨己。(加拉太書2:20)

主基督耶穌“愛我,為我”,因信作父神兒女的,該活出基督,活出主的愛-捨己,愛人。
  愛人該有多少呢?“要常以為虧欠”,就是說,還不完,還不清的債。我們真是無法像基督那樣,完全的捨己愛人。因此,這“至尊的律法”,是我們終生當遵行,死而後已,沒有完成的律法。

  我有一次不愉快的經歷。那時,我還自己駕車,需要去參加一個晚餐聚會。到達停車場,時間到了,過了,就是找不到停車位,也沒有服務員代停車,真是想丟都丟不得,想去又去不成,可急煞人。我發現有個殘障人特定的車位空着;適巧有個巡察的警察經過,我問他:若使用那車位罰多少?回答:“400元!”實在太貴了;我以為如果40元還可以考慮。就在那時,有了空位,我才匆忙把車停好,已經遲到約半小時!許多人也有同樣問題,真能勉強說得過去嗎?別人錯,你就可以隨夥,積非成是,多錯不錯?還是值得思考的。
  後來想想,即使當時甘心違法付罰,就“愛心”說,還不能交待過去;因為即使付錢,佔用殘障車位,若真有權合法使用的人來了,需停車而不得其位,可能招致想不到的損害。雖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但別人卻受到了損害,同樣是傷害,是“法外之害”了!

  還應該有給基本觀念:不守律法,違法有罪;但不是守法有功—無論如何完全守法,算不得功德。非國民,也不例外。作天國民,必須守天國的法。
  祝主施恩,使我們能謹守,遵行,這至尊的律法。

(同載於聖經網 aboutbible.net 之“天上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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