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香陣陣 ✐2015-03-01

論語析讀(十四)

“禮之用,和為貴”與“愛就完全了律法”

石衡潭

 

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學而 1.12)

注釋:

  小大由之:大事小事都照這樣去做。由:用,引申為依照,按照。
  節:節制,約束。
  知和而和:

“人若知禮用和,而每事從和,不復用禮為節者,則於事亦不得行也。”(皇侃.論語集解義疏
“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禮記.中庸) “剛柔得適謂之和,反和為乖。”(賈子.道術)
“和寧,禮之用也。”(禮記.燕義)
“此以下明人君行化,必禮樂相須。用樂和民心,以禮檢民跡。跡檢心和,故風化乃美。…和即樂也,變‘樂’言‘和’,見樂功也。樂既言和,則禮宜云敬,但樂用在內為隱,故言其功也。…言聖天子之化行禮,亦以此用和為美也。”(皇侃.論語集解義疏
“和,謂樂也。樂主和同,故謂樂為和。夫禮勝則離,謂所居不和也。故禮貴用和,使不至於離也。…言先王治民之道,以此禮貴和美,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樂至則無怨,禮至則不爭,揖讓而治天下者,禮樂之謂也。是先王之美道也。”(邢昺.論語注疏
“禮者,天理之節文,人事之儀則也。和者,從容不迫之意。蓋禮之為體雖嚴,然皆出於自然之理,故其為用,必從容而不迫,乃為可貴。”(朱熹.論語集注
“事之中節者皆謂之和,不獨喜怒哀樂之發一事也。說文云:和,調也,調味也。樂調謂之和,味調謂之,事之調適者謂之和,其義一也。和今言適合,言恰當,言恰到好處。禮之為用固在乎適合,然若專求適合,而不以禮為之節,則終日舍己徇人,而亦不可行矣。朱子訓和為從容不迫,既與古訓相違,以之釋知和而和,尤不可通,恐未是也。”(楊樹達.論語疏證
“嚴而泰,和而節,此理之自然,禮之全體也。毫釐有差,則失其中正,而各倚於一偏,其不可行均矣。禮勝則離,必和之以樂;樂勝則流,必節之以禮。蓋禮以嚴為體,而以和為用;樂以和為體,而以嚴為用。二者皆不可偏,庶幾欣喜歡愛,中正無邪也。禮者為異,樂者為同;禮為合敬,樂為合愛;禮為別宜,樂為敦和;禮為無爭,樂為無怨;禮為天地之序,故群物皆列;樂為天地之和,故百物皆化。故禮樂並制,而小康之世尚禮,大同之世尚樂。但人道以樂為歸,聖人創制皆以樂人而已。惟生當據亂,不能不別,宜以去爭。然制禮似嚴,實貴和樂,故無小無大皆樂由之。但物理迴圈,樂極則哀,故和而不流。禮當大同,但有合愛,仍不能不有節也。有子為子游之師,當傳大同之道。此章詞雖含蓄,而專明親愛樂人,大同之旨已揭矣。”(康有為.論語注

對讀: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馬書13:8-10)
“惟用愛心說誠實話,凡事長進,連於元首基督;全身都靠祂聯絡得合式,百節各按各職,照着各體的功用,彼此相助,便叫身體漸漸增長,在愛中建立自己”。(以弗所書4:15-16)

解析:

  禮所達到的最高目標就是合宜,合適,和順,和睦,和諧。如果大家都知道這個道理,大事小事都按照這一原則來做,那就很好了。當然,一味地追求和,而不堅持原則,不遵守禮儀,這也是不行的。這是和稀泥,做和事佬。就是說,在禮與和之間,要保持一種張力,達到一種平衡。孔子認為堯舜禹等上古賢明君主做到了這一點,值得後人學習效法。還有,人要有所行,也有所不行。有所不行是為了更集中有效地行。一個人甚麼都去行的時候,其結果是甚麼都不行。人要善於取捨,善於在生活中靈活運用原則。利瑪竇在其化人九要中也這樣談到“和”:

“六要曰和。聖多俾亞當造次顛沛時,人人交相讚美,甚至異教之人感其大德。總因秉性溫和,持躬柔順,煦如春日,靄若春風。或甘旨迎賓,或親朋慶會,令人知吾名教中未嘗無可樂之地,故其效若此。因憶吾主耶穌為訓門徒,不可太嚴,不可固執,故有時婚筵赴而不辭。又如嘉祿聖人,苦身克己,酒不沾唇,後至一異端之地,風俗以酣飲為樂,聖人即隨俗共觴,藉茲和順,化導多人。而聖方濟各沙勿略常賴和顏悅色,適人之意,雖元惡大奸,多有悔過自新者。若非光風霽月之襟懷,則臭味相投,無從覿面,何自而成勸化之功?乃有一等聲價自高、不近人情之輩,或出言粗率不合時宜之人,既無親愛先施,難望他人欽服,極其害,必至人自為人、我自為我而後已。”(註一)

  禮與和之間的關係有點類似於聖經中律法與愛之間的關係。摩西十誡是最重要的律法,而耶穌總結律法的總綱是愛,首先是盡心,盡意,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其次是愛人如己。(參閱馬可福音12:28-31)在羅馬書13:8-10中,講到了甚麼是愛。保羅用債務關係來形容彼此相愛:我們常欠的債,是彼此相愛。正如古代教父俄利根(Origen, 182-254)所說:

“愛的債務,永遠在我們身上,離不了我們;這種債務每天都在償付,每天又都欠上了。”

在羅馬書出現的愛字,除了12:10外,全都是agape,表示對別人深厚,無私,超凡的愛。這種愛是來自於神的,是超越人間的愛。不是因為被愛者有優越之處,相反,被愛者是完全不配得的。這種愛與別的不同,在於不單愛那可愛的,連仇敵也是愛的對象。這種愛表現在施贈上,基本上是犧牲的施與。神就是這樣愛世人,甚至將自己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基督愛教會,將自己給了教會。這不僅關乎情感,而主要關乎意志。我們是受命去愛人,這是我們可以下決心去做到的。如果愛只是一種不能控制的情感,來得快去得也快,那麼,我們便無須向神交賬了。
  沒有信主的人不能表現這種屬神的愛,信徒單靠自己也不能活出這種愛。只有藉着住在人裏面的聖靈所賦予的能力,信徒才能夠活出這種愛。在人世間,這愛的完美典範就是主耶穌基督。我們對神的愛,表現在遵從祂的命令,祂的律法上。愛鄰舍的人,就完全了律法;至少滿足了律法中說要愛鄰舍的部分。這樣,保羅就講到了愛與律法二者之間的關係。愛是律法的彰顯,愛使律法完全。律法對人有所約束,有所限制,而其目標是愛。人在律法中受到保護,獲得安全。愛脫離了律法,會成為溺愛;律法不以愛為依歸,會變成苛求。保羅特別提出一些誡命,是禁止對鄰舍作出沒有愛心的行為的。一切的誡命可以總結在愛人如己一句裏。對待別人,就像對待自己一樣的愛顧,體恤和仁慈;愛從不會加害於別人。相反,愛積極地為別人的利益和榮耀着想。因此,憑愛心行事的人,其實正在用另一種方法去達成律法的要求。
  看到別人的缺點錯誤,不是要裝糊塗,和稀泥,而應該以適當的方式指出,總的原則就是“用愛心說誠實話”。就是說在真理上不能妥協,必須堅持,而在方式態度上,要有愛心,有智慧。這樣,才可能達到好的目的。神學家白禮傑(W. G. Blaikie, 1820-1899)說:

“真理是我們生活、動作、存留的元素。…但真理必須不分割地與愛相繫;粗鄙地傳講的並不是真福音。資訊的感染力,被傳資訊者不一致的心靈破壞了。”(註二)

方式方法在生活中很重要,當我們如此這般琢磨的時候,愛也就在其中了。

“我們堅固的人,應該擔代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自己的喜悅。我們各人務要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羅馬書15:1-2)

當基督徒住在基督裏,在教會中盡上合宜的功用,他們便在愛中和在合一裏緊密地成長。
  有子與孔子講和為貴,更多地着眼於國家的治理,社會的安定,而聖經中強調的是互為肢體,連於基督,共同建立與成長。後者是一個更加令人神往的目標。(下期續)

(註一)利瑪竇化人九要,載於黃興濤,王國榮編明清之際西學文本第一冊,中華書局,2013,第28頁。
(註二)馬唐納新約聖經注釋,角石國際出版社,第9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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